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质量工作考核办法》(国办发〔2013〕47号)和水利部《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》(水建管〔2018〕102号),水利部于2018年10月至11月,组织开展了2017-2018年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。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。
A级:浙江省、江苏省、天津市、河南省、上海市、安徽省、重庆市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辽宁省水利(水务)厅(局)。
B级:北京市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吉林省、贵州省、黑龙江省、广东省、山东省、云南省、湖南省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山西省、陕西省、河北省、四川省水利(水务)厅(局)。
C级:海南省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湖北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(水务)厅(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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